卫生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举报卫生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打击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凡直接向我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署名举报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线索清楚、且事先未被卫生行政机关掌握,并查证属实的卫生违法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匿名举报或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纪检、监察、法制、工商、公安、质检、安监、药监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卫生违法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面、电话和面谈等方式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情况和证据,不得诬告陷害、制造假证,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举报时,要向受理机关提供便于兑现奖励的本人或联名举报人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义务,但不得强行。

第五条 对多人多次举报的案件,主要奖励最早举报的人员。对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奖实施。

第六条 需要给予举报人员奖励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

举报奖金数额,按所举报案件依法罚没款百分之十以内的额度奖给,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两千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奖金可不受上款规定数额的限制。

对影响大、效果好,但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可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定数额的奖金。不论何种形式的奖励或表彰,都要在实施前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不得强行。

第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要在举报案件查结、罚没款入库后1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对应当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员和奖励金额,填制《公民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报经卫生行政机关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办法》([19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拨付。

第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确定兑现奖励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卫生行政机关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携带其委托书和举报人、代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要填写公民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金领取单(见附件二),并签署真实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卫生行政机关核准后兑现奖金。

奖金领取单一式三联,举报人、卫生行政机关记账和存档各一联。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需依法扣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卫生行政机关兑现奖金时代扣代交。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一经发现,追究主要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0632--3698609(法制审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