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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开展全市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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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分别于2003年6月16日和8月14日颁布实施,这对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预防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保护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已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深入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加大对医疗废物依法监管的执法力度,2004年7月5日至9日,枣庄市局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内容主要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方式主要是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填写表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提出处理意见,责承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本次共检查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4家,其中综合医院7家,专科医院7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10家。通过对上述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的一项重要卫生工作来抓,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指挥有力,工作扎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同时,在监督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一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公众和临床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概念及相关法规文件认识程度还不够深,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二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三是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包装外表无警示标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现象严重,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四是部分医疗机构无医疗垃圾暂存处或暂存处设置不合理,无警示标识,对暂存处未及时采取消毒措施。五是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设施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目前我市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决大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专用焚烧设备,土制焚烧炉焚烧温度低,医疗垃圾焚烧达不到标准,甚至焚烧不完全,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本次检查过程中对存问题的五家医疗卫生机构当场提出处理意见,责承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五日内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根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市当前的实际情况,针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宣传和医疗废物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工作。深入宣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公众和临床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危害的认识和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临床医护人员的守法意识。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的监管之下,依法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二是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综合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监督执法力量。面对任重道远的医疗废物监督执法工作,建立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医疗废物监督执法体制和专业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废物依法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知识培训。三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法力度。执法监督是促进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在目前,我市尚未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情况下,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突出重点,消出盲点,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规范。在医疗废物监督管理过程中,要针对分类收集、安全处置等薄弱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严防医疗废物非法流入社会,确保医疗废物妥善处置。同时,要不断加大医疗废物监督执法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严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四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经费的投入。目前,我市只有少数医疗机构配备小型医用焚烧炉,自行分散处理可燃医疗废物,但由于处理量少,运行费用较高,因此,实际使用率都很低,能连续正常运行的很少。由于医用小型焚烧炉都是低温燃烧,设备的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工艺落后,缺乏有效的烟气污染控制措施,二次污染比较严重。此外,我市决大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专用焚烧设备,土制焚烧炉焚烧温度低,医疗垃圾焚烧更是难以达要求,甚至焚烧不完全,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具有处理效率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技术成熟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设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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