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医疗机构须知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占地、建筑面积;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及清单;

(十)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十二)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五)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申请在城市市区内设置诊所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标准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申请在乡镇和村,以及老少边穷缺医少药的地区内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标准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后,连续从事两年以上临床工作;

(二)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师证书的,只允许在行政卫生室执业行医。

申请设置卫生室的,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须知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